其他
非法制造枪支!村支书杨某被判刑!
案情简介
判决结果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一支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。鉴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。因杨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未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危害程度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对于相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法条链接
向上滑动阅览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【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罪】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,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。
法官说法
总监制|朱光伦
更多新闻